索 引 号: | 012981088/2023-10119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捕鱼大咖 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11-2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捕鱼大咖 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残联;基本医疗保险;街道;户籍;城镇职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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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捕鱼大咖 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捕鱼大咖 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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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7日
捕鱼大咖 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居民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残疾居民是指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捕鱼大咖 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上述残疾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残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残疾居民保险全覆盖工作。其中,区残联负责残疾居民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协调;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以下简称“街道劳保所”)做好残疾居民参保和缴费核查;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划拨。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残疾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参保人员领取补贴的资格认定、发放金额的审核以及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的核查。
第二章保险补贴对象、险种及标准
第四条补贴对象为:就业年龄段(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未实现就业、以个人身份参加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残疾人;个人按灵活就业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残疾人。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残疾居民、评定为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居民、在校残疾学生、残疾老人等特定残疾人群体已经享受政府保险补贴的,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在本参保经费补贴对象中。
第五条参保险种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为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交纳保险)参照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
医疗保险为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交纳保险)参照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
第六条 参保险种补贴标准:依据南京市向社会公布的当期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最低标准实施。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补贴发放
第七条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每年1月底前,社区协助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居民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街道残联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形成基础信息名册。街道劳保所根据街道残联提供的名单,做好残疾居民各项参保信息的核查工作。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居民,可由监护人代为办理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相关事宜,监护人须向社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备注说明。
第八条街道残联应将符合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居民名单、补贴金额等情况公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残疾居民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有异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残联提出。街道残联和街道劳保所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异议人。对不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由街道残联书面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
第九条社会保险参保补贴发放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社会保险补贴由街道残联和街道劳保所通过各自部门系统共同比对审核、填写相关表格,由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区残联拨付补贴经费。社会保险补贴统一采取银行卡发放的形式,由各街道于每年4月底前发放。
第十条残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其实际缴纳月份计算实施。
(一)户籍已迁出的残疾居民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其实际户籍迁出时间,补贴至户籍迁出前一个月,迁出当月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户籍迁入与新办证残疾居民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其实际户籍迁入及领证时间,从户籍迁入及领证当月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已退休残疾居民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实际退休的月份,补贴至退休当月,次月起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已死亡残疾居民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实际残疾居民死亡时间,补贴至死亡当月,次月起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五)上年度未缴满12个月的个人职工养老、个人职工医疗保险的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缴纳月份测算。
第十一条残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一)上年度未缴满12个月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且已免费享受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
(二)未缴满15年,一次性补缴保险的;
(三)被判刑羁押期间内的;
(四)其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
第十二条领取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
第四章保险补贴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由区残联编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标准按照南京市相关政策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区政府解释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7日。